《佛山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导读:为适应新形势下科技改革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与当下科技形势相比不够规范、不够完善的科技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我局对《佛山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
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 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为适应新形势下科技改革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与当下科技形势相比不够规范、不够完善的科技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我局对《佛山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分别为总则、支持对象和适用范围、经费预算和使用管理、经费监督和绩效评价、责任追究、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四条,其中第一条是管理办法制定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是管理办法中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的定义、分类和用途;
第三条是经费使用和管理原则;
第四条是所涉及的行政管理单位(市科技部门)、经费管理单位(市财政部门)和项目承担(申报)单位的职责。
第二章是支持对象和适用范围,共五条,其中第一条(总第五条)是管理办法资助对象,包括佛山本土企事业单位和港澳科研院校;
第二条(总第六条)是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申报的网络平台;
第三条(总第七条)按照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的拨款额度,对市科技创新项目进行分类,具体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小型项目和自筹经费类项目,以及可进行专题研究决策的项目;
第四条(总第八条)明确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对项目资助的规定;
第三章资金预算和使用管理,共十一条,其中
第一条(总第九条)是对事前资助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两种类型的项目,在来源预算、支出预算、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并重点对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的使用进行了调整和明确;
第二条(总第十条)明确项目预算中项目承担(申报)单位和相关负责人的职责;
第三条(总第十一条)明确对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划拨程序的要求;
第四条(总第十二条)明确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扶持项目是否签订合同的要求,事前资助和事前立项事后资助两类项目必须签订项目合同,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和补贴性后补助项目无需签订;
第五条(总第十三条)明确对项目合同中有关经费方面变更的要求;
第六条(总第十四条)明确对项目承担(申报)单位资金管理的要求,必须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总第十五条)明确对项目承担(申报)单位经费公开的要求;
第八条(总第十六条)分别对50万元以下和50万元及以上财政经费扶持项目的财务验收要求;
第九条(总第十七条)明确50万元及以上财政经费扶持项目财务验收的内容;
第十条(总第十八条)明确对不同资助额度的经费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
第十一条(总第十九条)明确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事前资助项目出现结余或按相关规定应当退回时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第四章经费监督和绩效评价,共五条,其中第一条(总第二十条)明确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的项目行政管理和资金管理部门对经费所具有的全过程管理的责任;
第二条(总第二十一条)明确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所涉及到的资金管理、行政管理、监督、审计等各部门,在事后监督与管理的明确责任;
第三条(总第二十二条)明确经费项目承担(申报)单位在合法合规使用和管理经费、接受相关部门监督与审计的责任;
第四条(总第二十三条)明确项目和经费主管部门开展绩效工作的责任;
第五条(总第二十四条)明确区级项目和资金主管部门对经费使用过程中的管理责任。
第五章责任追究,共三条,其中第一条(总第二十五条)明确在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申报、使用过程中,对经费使用过程违法行为的界定和要求,在出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停止拨付项目承担(申报)单位财政资助经费,项目承担(申报)单位,依法走司法程序等;
第二条(总第二十六条)明确在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申请和使用过程中,对相关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行为的界定与要求;
第三条(总第二十七条)明确在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申请和使用过程中,对项目和资金主管部门违法行为的界定与要求。
第六章附则,共两条,明确管理办法时效和解释机构。